一、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受理条件
1.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办理。
8.应有3个以上的理事以及一名以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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