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柳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柳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程序。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改变;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5、变更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6、变更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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