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晚育年龄是什么
时间:2023-06-21 21:01:16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育保险津贴,与晚育年龄无关。换句话,在假期等待遇上有区别,但在津贴上没有区别。

(1)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农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2)生育津贴是根据本人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资的比例来划分的。

1、生育保险报销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孕妇被辞退怎么赔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产假待遇期间,其社会保险费仍然是要足额缴纳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可以享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而在此期间,单位只承担生育生活津贴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而不再另行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因产假的发生而中止。单位缴纳部分仍应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而个人缴纳部分的缴纳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当中一般可以先由企业垫付,产假结束之后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由员工直接支付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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