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办事服务事项
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办理条件:
1、购房人的非直系亲属和已成年子女不得申报户口迁入。
2、非直系亲属间二人以上共有房,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出具协议书,申报其中一人直系亲属入户。
所需材料:
(1)购房人申请报告;
(2)要求迁入人户口薄、身份证等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出生证及复印件或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4)《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二手商品房的,应出具契税发票和《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购买商品住宅房的,应出具按揭银行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凭有效证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填写《申请迁入户口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
办理时限: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合肥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监督电话:0551-62928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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