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证明材料
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二)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四)提取额度规定(以百元为单位):
①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五)提取人范围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六)提取次数
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工不再提取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相关提示
①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住房消费行为,中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④无联名卡职工需出具单位签字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九)住房公积金划转
①联名卡职工(含网上营业厅单位的非联名卡职工):
职工办理审批手续后,将审批表的第三联交回单位,中心在审核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联名卡或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内;
②非联名卡职工(非网厅缴存单位):
职工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将审批表(共三联)交回单位并由单位开具转账支票,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持中心审批表(共三联)、转账支票到汇缴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十)说明
①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②材料不全,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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