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发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对协议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条未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五种情形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须经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对该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并无法定的必须经过催告程序。
二、履行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应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全部书面记录。合同原件不但是履行合同的依据,更是索赔的原始证据,合同原件的保管时间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三年期限,这三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尤其要特别注意电子邮件证据的保管,不要擅自删除电子邮箱中的邮件原件,应尽可能长时间保存在邮箱中,在取证时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以制作成公证书。
(二)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对质量异议期间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三)应充分注意送货、收款等合同履行环节。
三、代理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代理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一般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代理人明知所代理的事项违背法律的规定,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那么代理人及被代理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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