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当对方出现迟缓履行的情况,应当先行催告,在催告并给出合理履行期限后,仍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发函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当履行人相主动违约时,是否解除合同函发过去之后,就必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呢?同时就合同解除函发送给对方的后果一并进行讨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同时在民法典中明确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法定条件的解除,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解除。也就是不存在当事人任何一方发送解除合同函,就必然会导致合同解除。但是你的发送解除合同函,就意味着你不会再继续履约,所以在没有上述条件下单方发送合同解除函,会导致本方根本违约,会让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对方在追究完违约责任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要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
怎么写解除合同函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函中写明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2、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
3、写明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4、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
5、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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