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23-06-06 20:55:38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调解行政争议,及时解决行政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发挥调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所办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的调解处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下列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复议调解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

行政复议机构调解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分别承担调解主持和记录工作。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可以采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在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和记录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行政复议调解主持人应按下列基本程序主持调解:

(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内容以及答辩意见;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由,并可提供证据;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意见,并可提供证据;

(四)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五)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六)互相辩论;

(七)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调解重点,并征求各方意见;

(八)进行调解;

(九)各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调解意见。

第八条、记录员应将行政复议调解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调解笔录应当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其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调解笔录当场或者在调解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案件涉及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事项的,当事人仅就部分相对独立事项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调解笔录当场或者在调解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对未达成协议的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

(三)行政复议请求和事由;

(四)案件事实;

(五)调解依据及调解结果;

(六)不服行政复议调解书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和制作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送交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及时送交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签收的时间为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第十二条、作出行政复议时,不得将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成和解或调解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或其他承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采信认定。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州工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拿到

1、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以下四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直接送达是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3、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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