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管辖权是指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为保证案件的审理,本案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的必要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一)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进行实质性审判,当事人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指定管辖权,无需将案件移交司法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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