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时间:2023-08-05 11:12:30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但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施工总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其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何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一)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2、途径有两种: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二)行使期限。

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法定优先权的效力。

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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