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但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施工总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其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际施工人员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因其在转包、分包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了转包利润,或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与发包人保持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敢轻易起诉,最终导致工程款一直拖欠,工人的工资也得不到支付。那么实际施工人起诉追讨工程款时,被告会有哪些呢
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时,首先向合同的向对方,也就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还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想要正确行使诉权,建议委托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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