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时间:2023-06-26 14:23:24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2)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一、福利房有房产证吗

首先要区分是单位公房还是个人有产权的产权房。产权属于单位的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所以,个人是没有房产证的,对房子没有所有权。1993年我国开始住房制度改革,将单位分的房子出售给个人,也叫“公房出售”,价格是以成本价为基础,根据职工工龄、房子的区域地段、房龄、朝向、楼层、付款方式等进行折扣。此类房称作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此类房是能够取得房产证的。但是因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所以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到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有时房主还需要按一定比例购买单位的部分产权后才能取得全部产权。因此单位福利房到底有没有房产证,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房子不同情况,有的单位福利房是可以取得房产证的。

二、单位有权收回员工的集资房吗

有权收回员工集资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资房可以过户?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因此对于集资建房的上市交易也应该比照经济适用房的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之前,不能上市交易。如果通过私下签订协议或公证等方式购买这类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利于保护买方的权益。集资房的购房人取得了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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