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转移;(六)房屋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割合并,所有权转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产权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书、继承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转让的材料所有权。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一)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其他权证);(四)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公证的,(五)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人民法院强制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七)非法人企业、团体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产权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
(八)行政划拨、降低地价的土地,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支付地价的证明;(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确认书,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缴纳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1)属于拆迁补偿的,报国务院批准拆迁补偿协议;
(12)经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让的;
(13)企业并购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14)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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