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赔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适用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以使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而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随情形的变化而变化,即可撤销合同的期限具体如下:
1.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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