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
民法典中产品责任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违约。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二、产品侵权免责情形
生产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产品的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生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自己责任的精神,生产者自然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生产者应当免责。
三、产品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
1.中间责任规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最终责任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终须全部归结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而不是在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
3.追偿权规则: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如果不是最终责任人而是中间责任人的,在承担了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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