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起,3年内凭《再就业优惠证》免交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的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项目收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各级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要在办证和收费场所公示。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工作。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本通知所涉及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行。我省其它减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项目,继续执行。
(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并于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财政部、国家计委。
[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11月26日皖政办[20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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