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设。抓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加强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的管理办法,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标准宣传贯彻。二是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组织开展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资格清理工作,规范畜禽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关停不合格畜禽屠宰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执法。创新日常监管方式,通过兽医卫生风险评估、风险分级、信用档案、信息化等手段,提升畜禽屠监管水平。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重点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畜禽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四是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开展畜禽屠宰监管规范执法创建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健全完善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努力构建支持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提升财政保障水平。五是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分析研究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现状,科学谋划“十三五”畜禽屠宰产业发展。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科学引导畜禽养殖和肉品消费。加快转变畜禽屠宰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冷链化流通、实施品牌化战略、加快绿色化改造,提升畜禽屠宰产业竞争力。
财产管理办法的范文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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