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给屠宰证进行杀狗?
时间:2023-07-07 16:55:33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畜禽屠宰厂,应当符合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女友被狗咬伤,男子杀狗被刑拘30天合理吗

女友被狗咬伤,男子杀狗被刑拘30天合理。

连云港一网友日前发帖称,7月5日晚,当地一女子跟男友回家时,在一小区内被一条大狗咬伤,之后,女子的男友再次在小区内与咬人的大狗相遇,将这条狗打伤。没想到,狗主人第二天报警称狗被其男友打死,这条狗是一条德国牧羊犬,价值不菲。女子的男友因此被警方拘留,该女子表示非常不解。对此,连云港警方昨晚通报称,被打死的狗经价格鉴定价值3.6万元,打死狗的男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帖女子被狗咬男友打狗被拘留

8月3日,网友“Sy韩妆小屋”发布的题为《连云港的女“恶霸”》的帖子,在网上以及微信朋友圈被广泛传播。

据网帖反映,7月5日晚上,在连云区龙门山庄小区内,一名女子李某和男友周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条大狗突然攻击,李某被咬伤,但是狗主人陈-玲在事后却一直在推脱,并没有帮助李某进行及时治疗。在李某被咬伤第3天,其男友周某在小区内再次遇到了咬伤李某的大狗及其主人陈-玲,“便上前询问如何解决伤人事件,然而女‘恶霸’不予理睬。恶狗再次想上来咬人,出于自卫当事人就打伤了这条马-犬。”

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在男友打伤狗的第二天,陈-玲报警,称狗被周某打死,而这条狗也由之前的“马-犬”变成了“德国牧羊犬”,后来派出所通知李某,死掉的狗经鉴定价值3.6万元。

7月22日,周某被警方通知去配合调查,结果被警方拘留,后又被延长拘留30天,目前,周某还在关押。“被狗咬伤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与安慰,我们打伤危害人类的恶犬,反而坐牢。天理何在”对此,李某感觉非常气愤。

警方打狗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8月3日晚,连云警方对外发布了一份调查情况通报。通报称,7月5日晚上10时21分,连云公安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连云区龙门山庄门口,有人报警被狗咬伤。经了解,系当晚陈-玲家的狗上前追逐周某的女朋友李某家的小狗,其间,陈-玲的狗将李某手臂咬伤,后李某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民警现场调解,周某和陈-玲同意自行协商处理。

7月7日晚上9时41分,西墅边防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在连云区龙门山庄有人打架。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发现陈-玲家的狗浑身是血,狗的背部和腰部有明显刀伤。经初步调查,当晚9时许,陈-玲和邻居在龙门山庄小区遛狗过程中,周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龙门山庄,从后备箱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玲家的狗,将狗砍伤,后2人驾车逃跑。第二天,陈-玲家的狗经动物诊所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西墅边防派出所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

连云警方依法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对被砍杀的狗进行市场价格认定。经认定,被砍杀的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7月21日,连云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7月22日,西墅边防派出所依法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周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对伙同他人持刀砍杀陈-玲家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连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因周某与他人结伙作案,连云警方依法对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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