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是对税法列举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或收购牲畜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屠宰税列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同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将屠宰税下方给地方管理。
屠宰税的特点:是对屠宰行为征税,只要发生了屠宰行为,不论是自食还是出售,也不论是否取得销售收入,都应按照规定纳税。
一、屠宰税的纳税人
屠宰税的纳税人是指屠宰或者收购税法规定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二、屠宰税的征收范围
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猪、菜牛、羊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屠宰的耕牛、马、驴、骡、骆驼等牲畜。具体征收范围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屠宰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屠宰税原则上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65年8月税率降到4%.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屠宰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
1、按实际重量计征;
2、按每头定额税率计征。
四、屠宰税的计算
1、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宰杀牲畜的实际重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宰杀牲畜的数量(头)×定额税率
五、屠宰税的纳税环节
1、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的应税牲畜,由其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
2、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牲畜外运的,由收购者于起运时缴纳屠宰税,宰杀地凭已缴的凭证抵缴屠宰税。
六、屠宰税的纳税期限
1、经营单位按月缴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个体屠商于宰杀牲畜的当天缴纳屠宰税。
3、其他单位和个人于宰杀牲畜的当天缴纳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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