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有特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逃亡,人民检察院应中止审查并通缉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即停止逃跑,并责令其委托家属或者监护人将其召回;
2.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责令其到案接受审查;
3. 将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材料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4. 经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5. 拘传后,应当立即将被拘传人送看守所;
6. 通知批准机关,将批准羁押的期限届满;
7. 在拘传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责令其到案接受审查、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拘传等。同时,在拘传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不过,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责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逃跑并将其召回,通知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接受审查,将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材料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拘传,通知批准机关将批准羁押的期限届满,以及在拘传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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