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包括类型有哪些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
医疗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
医疗活动为典型的社会生活活动,其过错判断适用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自无异议。但是应当看到,尽管法规规定了一系列义务,但其难免挂一漏万,而且因法律的滞后性,可能已经远远低于通常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水平。因此,不能仅以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作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这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医疗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对受害人所受侵害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对受害人所受侵害无条件地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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