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关闭养殖场有没有损失费?
营业执照齐全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发生拆迁的,可以获得房屋、装修及附件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等,具体金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一般补偿方式如下:
1。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械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搬迁费、损失补偿费、室内装修价值,停产停业、产权交换损失需要评估房屋市场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停产停业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因非居住用途被征收的房屋停产停业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停产停业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货币补偿价的千分之二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效率等指标,《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停产经营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经营损失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职工月生活水平)补贴)×停产停业补偿期。”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收购合法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按照收购前的收益和停产停业期间确定。房屋征收前的收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无法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计算税后利润的,按照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上年度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计算;选择产权交易的,自被拆迁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交易通知送达之日止计算。”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和公共房屋承租人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依法确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受益额、停产停业期限等有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宝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损失的补偿,参照《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陕西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补偿:(一)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赔偿,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赔偿为基础(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停产停业损失月补偿金按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停产停业期间按实际过渡期计算。房屋征收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延长的,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间等因素。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停产停业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或者公共房屋承租人,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以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过渡期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月赔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征收非生产经营性住宅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六个月的损失。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得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关于确定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临时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避免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和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和4%;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也可按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标准计算,可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选择。”《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月平均利润确定。月平均利润值根据被征收方提供的过去年度纳税证明计算确定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