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房子难过户,持立遗嘱人生前所立一份公证遗嘱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往往会被告知应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方可过户。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公证遗嘱,在该遗嘱中立遗嘱人确实指定某人为遗产继承人,但是由于立遗嘱人生前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而且办理遗嘱公证无地域管辖,同时具有保密性,因此,不能排除立遗嘱人在此之后又变更或重新设立遗嘱,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的可能。所以,该遗嘱仍需经公证处依法审查确定为立遗嘱人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合法继承人才能得以最终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其他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立遗嘱人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公证遗嘱办理手续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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