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由谁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根据登记对当事人利害关系影响的不同,《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登记申请人做出了不同规定。
首先,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理由是,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上出质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办法》规定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其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主要考虑是,撤销登记通常只符合一方的利益,不符合另一方的利益,让双方相互配合共同申请不现实。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每个民事主体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有处分自己权利并对之负责的自由。股权出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意思表示、形成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此,登记机关不得对股权出质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加以干涉和限制,相应地,出质当事人就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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