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再三而细致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很快抓住了要点:根据之前的交易习惯,廖某某都是转账给刘某,刘某再转账到昆山的科技公司,转账金额细致到元角分。连小额货款都要转账,为何上10万元的大笔货款反而通过现金支付?这明显不合常理。如果现金支付是假的,那廖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又是怎么回事?
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廖某某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笔迹鉴定——刘某书写的“收条”。鉴定结果显示,该收条的书写形成时间晚于收条上所标日期(2010年9月30日)三个月,证明该收条是事后伪造。至此,廖某某的谎言不攻而破。
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什么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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