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认了供应商在申请执行以前已经从债务人处领取了应得案款,成功解决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执行案件。
胡先生经营着一家食品调料店,为多家饭店供应食品调料。2006年3月,胡先生依据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调料货款6000元。
该餐饮公司称2006年1月15日已将货款给付给了胡先生并向法院提交了有胡先生签名的领款凭单为证。但申请人胡先生否认领款凭单上的签名是其所写。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为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选定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进行笔迹鉴定。日前北大司法鉴定室作出了鉴定结论,表明凭单上的签名确系申请人胡先生所写。
胡先生面对鉴定结论无言以对,表示可能因为事务繁多忘了当时签名的情况了。最终胡先生承认了被执行人已经给付了货款的事实,并承担了鉴定费用和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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