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1、生命权。
生命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形态。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
3、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良好发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状态,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其中哪一方面予以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对此处所谓姓名应作广义理解和解释,不仅指公民在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上显示的姓名,还包括曾用名、笔名、艺名及我国传统文化中所独具的“字”“号”等。
5、名称权。
名称,是特定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文字符号。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6、肖像权。
7、名誉权。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8、荣誉权。
荣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低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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