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时间:2023-05-29 21:03:57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凡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单位和职工,必须按“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1、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

2、生育或流(引)产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单位和职工(公务员除外)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一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生育津帖(即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办理地址

市人保局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2:00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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