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侵犯特定和个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权和人身权利。这是商业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允许限度的表现。这一限制是由一个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决定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质是静态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在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提高后,传统民事侵权法向商法、公法领域的自然延伸。这种延伸表现为法律对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的具体认定,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起诉。其作用是将市场竞争中的反道德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并进行具体调整,而不仅仅是根据诚信原则宣布其为违法行为,从而防止和消除过度恶性竞争的影响,维护微观竞争秩序。垄断行为是对竞争的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中都会导致缺乏竞争。这种限制竞争或缺乏竞争的状态可能对经济有害或有利。要衡量垄断是否限制竞争,权衡利弊,要动态甚至宏观地审视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与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密切相关
什么是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共分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集中、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抵制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公平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义务,垄断主要是指企业(制造商)通过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行为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信托、卡特尔、辛迪加、Konzern等)是设置市场壁垒和阻止他人进入市场的常见表现形式。因此,垄断往往表现为一种契约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多种形式,通常表现为侵权行为。
3.从行为救济和制裁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自诞生以来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积极干预。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争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不正当竞争采取漠视态度。与垄断行为相比,前者主要侵害私人利益,因此主要通过私人诉讼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主要侵害公共利益,往往通过行政程序制止垄断行为,从法理学的公正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本身是永恒的,在人类的法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没有时间纠正它的名称。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将反复出现,这反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相对多变,需要频繁修改。此外,这种修正案不仅增加了而且改变了一些非法行为的性质,放宽了对它们的限制。从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这两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来看,反垄断法应形成自己的体系,并从调整对象和责任的角度分别进行立法。反垄断法是调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它承担着维护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它需要由特别机构和特别程序加以实施。因此,它需要一个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制度。因此,单独立法的做法更好。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法、商标法、广告法和产品责任法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道德,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具有宏观特征和政策性质,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属于微观领域,仅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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