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联及重要性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联及重要性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的行为是什么
反垄断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如下:
1.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各部门利用自身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n(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n(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n(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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