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是什么?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出租和占有该财产的目的是使用该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承租人只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取得权,没有所有权,最终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这样,承租人就可以保证租赁物自始至终符合其自身的质量和效用。同时,每样东西在使用后都会正常消耗,不断贬值,最后失去价值。只是折旧率随租赁财产的使用方法而变化。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各国民法都规定了承租人的义务。例如,法国民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时推定的用途使用;承租人将租赁物用于非约定用途的,或者使用方法可能对出租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台湾《民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使其受益。没有约定方法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采用。承租人违反前款关于租赁物的使用或者收益的规定,经出租人阻止后继续违反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承租人应当如何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已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取得租赁物使用权。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用途要求,无瑕疵。如果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即使承租人按约定使用,也会损坏租赁物,因此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责任。双方可以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也可以根据租赁物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使用方法难以确定的,难以要求承租人履行该义务。按约定方式使用租赁物的要求:约定租赁物用途的,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为居住用房的,承租人应当与其亲属同住,不得将房屋用于开办餐馆、商店等商业用途。约定租赁使用方式的,如租赁车床加工机械零件,应按约定的使用方式执行。合同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用途没有约定的,承租人不得擅自使用,并应当与出租人重新协商。协商仍然失败,不能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所谓租赁物的性质,是指租赁物本身的性质。比如,汽车用于运输,就不能作为居住地;挖掘机用于挖掘,就不能作为客运的交通工具。承租人违反约定的租赁物使用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也要支付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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