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法律应该是平等的。法律条文规范着整个法律关系。例如,劳动法规定了整个劳动法律关系,矿山安全法规定了涉及整个矿山安全的法律关系,刑法规定了涉及整个刑法的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调整的是整个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它规定了整个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立法应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的原则之一。就条款而言,《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但它并不违背法律平等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权益的原则。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特殊权利,而是对劳动关系薄弱的劳动者给予了应有的保护,并从法律角度平衡了现实生活中不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大量的损害。有的职工没有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直接损害职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有的工资低、拖欠严重,有的加班加点,得不到休息休假的权利,有的未按规定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有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得不到落实等,这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才能得到缓解。从另一个角度看,只有在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不会激化,用人单位才不会发生停工和罢工,用人单位的权益才能在和谐的环境中顺利发展,,这也是对雇主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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