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前妻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时间:2023-08-16 22:24:41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曾经患有乙型肝炎的唐军最近焦头烂额,前妻以他患过乙肝要求法院变更其子女的,那么跟随自己多年的女儿就会离自己而去。患过乙肝就会因此而丧失小孩抚养权

4月1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答案。答案是一个不字。法院驳回了唐军前妻请求变更的诉讼请求。

据悉,唐军曾于1999年因患有轻度乙型病毒性肝炎在住院治疗,症状消失后出院带药继续治疗。唐军与妻子王蓉于2004年9月经公证后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3岁的女儿唐宇由唐军抚养,其女生活学习的一切费用由唐军负担。离婚后,唐宁随父亲一起生活至今,身体健康。

前妻王蓉认为唐军曾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至今仍未治愈,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其具有传染的危险性,而自己的经济条件较唐军好,且作为母亲便于与女儿沟通,加之唐军工作应酬忙,没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女儿,为有利于唐宁的健康成长,要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唐军与王蓉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约定,并进行了公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的限制。乙型肝炎虽然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患者受到的感染程度不同,处于不同的病程阶段,治疗及恢复程度的不同均能影响到传染性的强弱程度。王蓉所称乙肝永远不可治愈且会反复复发,对女儿具有传染性,这一说法缺乏科学根据,乙肝患者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传染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病毒在体内复制的活跃程度。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对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疗的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曾患过乙肝的人一同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王蓉认为唐军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且未能治愈,对其女儿成长不利,应当承担证明被上诉人乙肝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举证责任。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乙肝患者可以争抚养子女吗?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乙型肝炎虽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患者受到的感染程度不同,处于不同的病程阶段,治疗及恢复程度不同均能影响到传染性的强弱程度。乙肝患者并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传染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病毒在体内复制的活跃程度。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对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疗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患有乙肝的人共同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如果不能证实原告患乙肝且病情严重,具有较强传染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乙肝患者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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