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倘若配偶中的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另一方毫不知情,并且此笔债务并未用于维系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负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对于这部分不知情的配偶来说,他们通常不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应当是建立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
若所欠款项乃是一方为满足其个人的非法需求,例如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行为所导致的债务,又或者是在另一方全然不知情的状况下,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那么这类债务通常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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