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农用三轮车算做“农机”吗,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89号)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从事批发、零售农用三轮车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而对生产销售农讀三轮车的企业,则按I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计算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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