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税产品的税收豁免问题,理论上其征税基础应当涵盖产品全部对价,包括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
在实际的税收管理过程中,当税法赋予某类产品免税待遇时,需要注意两点。
首先就是要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区分此类产品与其他类似产品的差异性,从而清晰地确定免税的具体对象;
其次则是要进行定量研究,明确减免税款的具体数额,以便于准确计算纳税金额。
价外费用作为商品或服务价值的构成要素之一,通常情况下会随主价款一并征收税费。
因此,对于主价款的税收政策,自然也应当适用于价外费用,并且税率保持一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亦应同步。
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征”还是“免”,都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
例如,若销售的产品属于税率式减免类型,那么价外费用也将随价款一起适用相应的减免税率;
而若是销售的产品属于全免税范畴,那么其价外费用自然也应随价款一并享受全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销售“古旧图书”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于销售免税产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文章指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税收征管中,如果税法规定对某产品免税,一是要定性,要能区别于其他产品,明确表明免税对象;二是要定量,免征多少税,要能够计算出来。价外费用是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随主价款征税,对主价款的税收政策,理所当然适用于价外费用,且税率相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征”则同“征”,“免”则同“免”。若销售的产品属税率式减免,价外费用也随价款适用该减免税率;若销售的产品属全免税,其价外费用自然也就应随价款全免税。
全文6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