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有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效(被撤销)责任四种。其中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以下这些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别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哪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违约责任则赔偿的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4、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形式是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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