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被收养。但必须办理合法的送养手续。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一、送养人的条件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要具备以下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需要双方共同送养;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二、哪些人可以送养小孩
以下人员或组织可以送养小孩: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且送养后,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消除。
三、哪些人可成为被收养人
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
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
2、年满不满三十周岁的;
3、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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