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略)
2。福利费:
根据《湖水围-1999-111》和《湖水围-2000-36》文件,费用中允许的各项工资附加费为:医疗保险费5.5%,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费25.5%,职工教育费1.5%,根据上海市政府2000-10-20年第92号令,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为2%。福利费按实际支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原中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15%-20%制度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原《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废止,10月起不再作出规定。10-12月计提余额的,按原渠道转回
工资按实际收入发放,名义工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的工资应于年初报税务机关备案。4.至于会计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因此应执行中国会计法的规定,而不是母公司的会计年度。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报表时,可以在中国会计报表(5)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如果用贷方余额弥补亏损,则会计分录处理为借方:待核销汇兑损益,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但是,在编制利润分配表时,应当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中的其他转出。6、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养老、住房、医疗保险基金余额可由“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到“应付福利”科目,留待以后年度使用。养老金、住房和医疗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福利费可先按支出的14%拨付。超出部分应与原转入的余额相抵。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按原规定核算大修费用。资产原值按房屋装修成本调整((沪审字第20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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