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如何认定
时间:2023-04-04 00:20:16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具体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一)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民法典》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二)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民法典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民法典》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二、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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