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所谓助学金是指国家设立的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和学习费予以的经济补助,由国家预算中教育事业费及其他各部门的事业费拨付,用以解决贫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的不同学习阶段所需费用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享受义务教育助学金的贫困学生主要包括:
1.初级中等学校的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即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地区的初中阶段,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2.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或者牧区,为了保证这些地区的孩子能够接受义务教育,一般会设立寄宿制小学。这样学生在学校集中食宿,也会增加家庭的经济开支,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也可以享受助学金。
在城镇和大部分农村地区,一般家庭都可以负担孩子在义务教育期间所需开支的费用,所以这些地区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少数学生,一般可通过减免杂费的办法解决。
助学金的发放应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学生家庭的困难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要公正合理并要避免平均主义。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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