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业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a.企业成立批文
b.营业执照副本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企业法人资格证
2、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企帐户增加表,同时录入微机软盘,交社保机构审定。
(2)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
(3)社保机构为企业编制微机编码
(4)企业填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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