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单位的到期后,陈某继续在单位工作,单位不仅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还以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未与他协商就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经仲裁委裁决,陈某不仅讨回了双倍,还获得了经济补偿。
陈某于2004年12月1日起到济南某电气公司工作,担任场地协调员。2004年12月3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3日,电气公司口头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60元。陈某为讨要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电气公司辩称: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为劳务关系,请求驳回陈某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第82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陈某要求电气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由于电气公司支付陈某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应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电气公司应支付陈某9120元(760元×12个月);陈某要求电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应支付3420元(760元×4.5个月)。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裁决:电气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120元、经济补偿3420元。记者高原通讯员杨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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