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必须为其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在十五个日历日内为员工完成人事档案及其相关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处理事宜。
在此背景下,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此类文件且不履行必要手续,势必违背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规定,未能书面为准员工开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则此种行为将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加以纠正,对给员工所带来的损失亦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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