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暑假刚来之即,消费者章某收到某通信企业短信,向其推销绿色上网增值服务,宣称可以对用户的上网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过滤掉各种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网络信息,控制青少年的上网时间,还可以免费试用两个月。章某想到孩子刚好放假,一个人在家上网不放心,就订了免费试用,等将近到期时,他没想继续使用,于是在八月底前他拔打了电话取消业务,被告知已经取消该项业务了。
但到12月份的时候,章先生发现,话费清单上绿色上网竟然还在,每个月被扣了十元钱。他于是赶去营业大厅办理,大厅受理后答复已取消。到今年1月,不放心的章先生查了账单,绿色上网赫然在目。于是章先生一怒之下,拔打了12315投诉电话。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通信企业该行为存在欺诈,决定对其实行惩罚性赔偿。根据新修改的《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实际产生的损失为80元,要求通信企业增加赔偿到500元。这是我县第一起使用新消法处理的投诉,通过惩罚性赔偿遏制经营者不诚信之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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