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大学毕业生小姜于2002年7月到某有色金属矿业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2年7月-2005年7月。2004年,小姜查出患有职业病,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四级,并认定为工伤,某有色金属矿业公司给予其一次性补偿,小姜退出了所在岗位。在2005年5月,某有色金属矿业公司通知小姜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小姜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确切知道自己从事的岗位有那么大的危害性,他认为在工伤期间,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显失公平,要求公司归还自己的福利待遇的同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案例评析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求职者时,应当如实告知求职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求职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求职者是否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求职者说明。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求职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求职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对于求职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地说明。
职业病或者工伤是由劳动过程中引起的,用人单位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生活和劳动权的义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别提示
1、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求职者的工作情况,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告知时间是在招用求职者时;告知是一项义务,必须将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写在招工简章上。
2、因患职业病而退出岗位的劳动者,只要保持劳动关系,就应该平等地得到员工的福利。
3、职工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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