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机制清零行为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相关法规,每周至少应给予劳动者休息日,不得在休息日内强制或安排员工进行额外工作而无法提供同等时间的补偿休息。
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休息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其给予高于正常工作支付岗位的工资报酬,该项报酬应不少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两百。
而加班行为主要可分为加点、休假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这三类情况。
其中,“加点”即当日正常工作时长之外所额外投入的工时;对于此类情况,加班工资应按劳动者当日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
而当发生“休息日加班”情况时,应以劳动者当日薪酬的百分之两百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应按照劳动者当日薪酬的百分之三百进行工资支付。
仅在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得以不支付加班费用而采用调休的方式来替代。
因此,若公司未对不同类型的加班予以区别对待,一律采取调休解决方案,并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全部完成,这无疑是违背现有劳动法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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