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博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诚和兽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新区法院日前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济南诚和兽药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判决被告济南诚和兽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淄博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5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签订兽药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兽药、针头等物资。合同签订后2013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预付兽药、针头等物资款91177元,因原告误多支付61534元,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付款项,被告拒不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付货款615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济南诚和兽药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合法根据,多收取原告预付货款61534元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故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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