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北京延庆某商场租户,自2009年9月开始负责该商场的某物业公司按照每度电1.20元的标准收取电费,而不是按照实际的价格收取。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做出裁判,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返还王某多收取的电费1.7万余元。
王某经营的商铺位于延庆某商场内,该商场的开发商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商场安装一个总表,各个商铺安装分电表。2009年2月开始,该房地产公司将大厦的物业交由被告某物业公司管理,并授权其代收代交电费。2009年9月以前,被告每月向商户收取的电费不固定,被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后,决定从9月开始每月按照1.20元的标准收取电费。原告王某在商厦内承租有三个商铺,每月向被告交纳电费,但认为被告每月向商户收取的电费总额超出了电力公司向被告收取的电费。法庭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供电公司调取电费明细单,计算出2009年2月至12月,被告收取的电费平均价格为1.1836元,实际每度电应收1.1112元,每度电多收取0.0724元。2010年1月至5月被告收取的电费每度电平均价格为1.20元,实际应收1.1836元,被告多收取0.0913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被告确实自2009年10月开始按照每度电1.20元收取,其中包含了抄表人员的工资及电力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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