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在争议发生之后,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并充满诚意地展开协商进程,通过相互妥协,形成双方均可接纳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以及由第三方参与的和解两种模式。自行和解意味着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
至于第三方参与的和解,则是借助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形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保险纠纷的一种途径,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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